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
22
)第
B
-
005
号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西东丈村卫生室
地
址:
无极县里城道乡西东丈村
负责
人:
郭茹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
5
日在对该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西东丈村卫生室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本机关
于20
22
年
7
月
25
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
。
现已查明,
你
单位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
行为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的规定。
以上事实,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
B
-
005
号,证明该卫生室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证据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石
无
卫医
责改通字〔2022〕第B
-
005号
,
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
B
-
005
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对郭茹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卫生室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证据五: 照片证明了该卫生室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
022
年7月2
6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
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规定,
责令你
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
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或
无极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8 月 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