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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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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