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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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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个人适用版)


(一)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1、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2、提供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提供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4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支持创业后带动就业

5、提供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给予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2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给予贴息政策扶持。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4、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5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对违反见习管理办法的不再认定为见习单位。

四、提供就业援助

6、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给予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三、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温馨提示: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再次)享受政策前请提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就业补助政策咨询电话:85588120

就业失业登记咨询电话:892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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