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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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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极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
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冀人社规〔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所规定的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六类人员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以下简称冀政办字5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县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者提供其他银行账户,下同)等。创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2.职业培训机构为六类人员及冀政办字5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资料。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六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县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免费技能鉴定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县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凭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按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明细凭单继续提供。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凭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凭单继续提供。
3.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凭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明细凭单继续提供。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补贴,应向县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再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相关材料,调整为部门协查。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不再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材料,调整为部门协查。
(七)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每半年向县人社部门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补贴,不再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相关材料,调整为部门协查。
上述减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以信息系统协查结果为准,《河北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已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或业务协同,可获得或核实政策申办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优化经办程序
实行材料审批单位一次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有关要求
对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进行排查清理,拉出清单通过各类媒体、服务平台公开“减证便民”具体条款,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最大限 方便各类群体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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