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1> >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29
【字体: 打印
就业失业登记有关规定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1.就业登记包括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两个环节。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实现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的视同办理就业登记(含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两个环节),登记信息数据共享。
3.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及时持各类证照副本到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自主创业就业登记。
4.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签署个人承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若本人进行就业登记的,可以持有效劳动合同,到就业地(本人劳动合同中标明的现居住地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5.劳动者所持的各类证照被注销,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
6.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对于提供的登记材料齐全准确的,应当即时办结,情况特殊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办结时间。对于提供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7.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实现就业日期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合同起始日)为准;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现就业日期以相关证照的成立日期为准;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实现就业日期以申请承诺日期为准。
8.就业登记有效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止;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到所持所有证照注销之日为止;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到劳动者申请终止灵活就业之日为止。
劳动者登记灵活就业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的,直接登记相关就业状态,灵活就业登记自然终止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 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
(3)自主创业后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
2.失业登记包括登记失业和退出登记两个环节。
登记失业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办理。退出登记由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3.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到常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失业手续。
从用人单位失业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直接办理登记失业手续。
4.我县失业登记实行“本人身份证件十本人常住地材料+本人书面承诺+系统协同信息比对的办理方式。
劳动者申请登记失业时,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常住地材料,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由劳动者书面确认本人当前的无业状态和无业原因,经与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协同的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登记等信息比对后办理登记。对于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协同信息提示尚未停保或注销企业的,可在劳动者补充材料后办理。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并查验其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前就业登记及工商注册、社保登记等协同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于提供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6.登记的失业日期以书面承诺日期为准,失业原因登记或延续登记最近一次失业原因。
7.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8、 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一次登记失业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劳动者,应在到期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续登手续,登记失业的有效期顺延,登记失业期累计计算,依此类推。逾期未办理续登手续的,退出登记失业。需再登记失业的,按失业登记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失业期自新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
9.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登记失业: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超出登记失业有效期且未办理续登手续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对符合退出登记失业情形的及时办理退出失业登记。
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发放工作
1.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使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的电子记录,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
2.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编号保持不变。
已发放过纸质《就业创业证》(含纸质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自动产生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产生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 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各类学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农村劳动者、异地求职劳动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特定群体需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本人申请发放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
(1)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在校高校生,持学生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高校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各类学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异地求职(非本市)劳动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发放,提供相关人员类别材料。
3.劳动者提交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并办理,情况特殊的说明原因,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
(1)需向省内其他部门(非人社部门)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2)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需要纸质《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常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打印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本人有效状态。
2019年10月29日
Baidu
map